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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玉琴与萧红梅、许梓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琴,萧红梅,许梓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942号原告:梁玉琴,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标,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红梅,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许梓聪,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梁玉琴与被告萧红梅、许梓聪民间涉港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玉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玉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