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卫守林(2017)行初55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守林,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81行初55号原告:卫守林。被告: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栏杆集镇。法定代表人:昂朝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孙雁松,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唐军,该镇司法所所长。原告卫守林诉被告巢湖市栏杆集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卫守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旭东审 判 员 周安俊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