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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爱菊、王国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菊,王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周爱菊,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王国新,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爱菊与被执行人王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平桂花城紫桂苑1幢1单元1001室房产,抵押权人系民生银行余杭支行,该房产已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完毕,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