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爱购365超市与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爱够365超市,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66号申请人长春市朝阳区爱够365超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路***号。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青华路****号。申请人长春市朝阳区爱够365超市与被执行人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6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