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成爱、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爱,魏涛,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爱,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魏涛,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吴敏,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张成爱与魏涛、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敏银行存款160579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