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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00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某,男,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赵某与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