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永虎、夏爱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虎,夏爱萍,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威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525号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世纪装饰城L栋406室。法定代表人:魏光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惺,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永虎,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夏爱萍,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xxx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玉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齐齐哈尔威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4号楼1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虎、夏爱萍、齐齐哈尔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威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协商,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30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雪钧审 判 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茜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