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海与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王洪,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李海申请执行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967.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心信息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云A073**车辆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制定分期履行计划,每月到庭加纳1000元。现因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