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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622号原告: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法定代表人:童圣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宁,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岸公司)与被告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雕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宁,被告圣雕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圣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圣雕公司提供的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的两份《合作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三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东与圣雕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圣朝均从事雕塑行业,双方自2015年年底起共同租用场地进行雕塑制作生产,项目合作均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书并由个人签订并捺印,协议履行比较顺利,双方合作的工程均由陈伟东委托童圣朝进行施工,童圣朝进行相应的辅助性工作。2016年12月6日,三岸公司收到法院的材料,才得知圣雕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合作费用及违约金[案号:(2016)闽0206民初9414号],而圣雕公司起诉依据的两份《合作协议书》竟是三岸公司从未见过且从未签订过的协议。该协议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符合常理,且在合作方式上均与之前合作模式完全不相符。陈伟东和童圣朝之前有多次合作并签订协议,三岸公司从未与圣雕公司有过任何合作也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协议所述工程由三岸公司进行招投标并以三岸公司为主导,如果双方存在合作也当然是以偏向于三岸公司,而按照协议约定,三岸公司作为主导方不仅要承担绝大部分工作,还要在中标之后支付圣雕公司30万元且所有工程还要交给圣雕公司制作,三岸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在扣除这些费用外所有的利润三岸公司仅分得50%,等于说履行这份协议的话三岸公司必然是亏钱的,这对于任何公司来说都是不可能会签订的协议。且,案涉工程均是陈伟东进行投标并中标,童圣朝多次通过非法手段扰乱三岸公司的施工,向业主方恶意投诉举报,但所有举报等事宜后经查证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两份协议书的实质是转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三岸公司中标,三岸公司需将该标的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圣雕公司施工,三岸公司不得参与任何程序,不得干涉圣雕公司制作,协定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给圣雕公司,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转包合同无效,且根据三岸公司与项目甲方合同约定,该工程不得转包。综上,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三岸公司收到圣雕公司的诉讼材料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厦门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并追究童圣朝偷盖三岸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律责任,派出所出具了报警回执。三岸公司认为,圣雕公司偷盖三岸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协议书,严重侵犯了三岸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判如所请。圣雕公司辩称,三岸公司与圣雕公司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书》,是为合作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厦门·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雕塑”而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圣雕公司依约向三岸公司提供案例即泉州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亚洲园雕塑项目参与投标中航紫金广场项目并参与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的施工报价谈、合同签订的审核、雕塑样品制作等,促成三岸公司最终中标“厦门·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雕塑”。然而在项目中标后,三岸公司却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拒绝向圣雕公司支付30万元的合作费用,并拒绝将中标项目项下的雕塑作品交由圣雕公司制作。圣雕公司已另案起诉支付合作费用30万元,违约金30万元。从三岸公司提供的证据《承包合同书》来看,证明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侧面说明三岸公司对圣雕公司的雕塑制作工艺水平是了解,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提供了基础,且童圣朝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及安装,雕塑作品全部由童圣朝完成,即三岸公司所言童圣朝进行辅助性工作不属实。由三岸公司参与投标,但参与投标的案例、报价、制作由圣雕公司负责,没有圣雕公司的协助就不可能中标,为了中标,三岸公司同意支付30万元合作费用;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三岸公司同意由圣雕公司施工制作,利润分成;协议内容完全符合平衡双方利益,双方各取所需,完全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所以协议书的内容完全合理。三岸公司参与投标“厦门·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雕塑项目,涉及该项目的合作,当然与三岸公司签订,而不可能与三岸公司的法定代人签订,所以协议书的签订形式也符合双方合作的需要。三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圣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均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书,只能代表两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为《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提供了基础。三岸公司指责圣雕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非法手段扰乱其施工,更是无中生有。三岸公司报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三岸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指控童圣朝偷盖其公司印章,并伙同多人殴打、威胁童圣朝,行径恶劣。关于转包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针对合同双方。协议的形成在于三岸公司中标项目之前,若协议上报给发包方,发包方拒绝将工程转包给圣雕公司制作,才涉及协议无效的问题。1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岸公司对圣雕公司提交的《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亚洲园雕塑项目采购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江西奕东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所载内容与《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亚洲园雕塑项目采购合同》、发票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三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东与圣雕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圣朝均从事雕塑行业,双方自2015年年底起共同租用场地进行雕塑制作生产,合作的方式主要为:陈伟东提供图纸/小模型,童圣朝按照图纸/小模型进行放大或等大制作,承包方式为童圣朝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制作、安装等;32016年11月4日,圣雕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岸公司支付合作费用3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0万元[案号:(2016)闽0206民初9414号]。主要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圣雕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圣朝系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亚洲园雕塑项目的负责人,具备过硬的雕塑制作水平。三岸公司在参与投标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雕塑”项目时,邀请圣雕公司与其合作,合作方式为:圣雕公司将“海上丝绸之路艺术公园亚洲园雕塑项目(不锈钢雕塑部分)”的制作经过等图片提供给三岸公司,三岸公司将该项目作为投标的主要雕塑案例;中标后,三岸公司应支付圣雕公司30万元,由圣雕公司负责工程的制作工序,其他工作由三岸公司负责,项目利润双方各得50%,若三岸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等,双方据此签订了系争两份《合作协议书》;4圣雕公司在该案中举证的两份《合作协议书》的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8月16日,其中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三岸公司、圣雕公司因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工程)招标,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三岸公司的名义参与该项目的招标,圣雕公司提供招标项目所需的雕塑案例参与投标,如以三岸公司名义中标后,三岸公司承诺将所中项目的全部雕塑作品交付圣雕公司加工制作,三岸公司不得干涉圣雕公司的雕塑的制作;圣雕公司按照招标单位确定的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雕塑制作;三岸公司承诺,将所中项目的费用扣除圣雕公司制作雕塑的费用外,将所得项目利润双方各得50%,若三岸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0万元,等等。另一份《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如项目以三岸公司名义中标后,三岸公司承诺给圣雕公司30万元,若三岸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5三岸公司向招标单位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就“厦门·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雕塑”项目提供的《商务文件》载明,项目负责人陈首君从业经历第一项为“泉州台商投资区亚洲海丝雕塑主题公园”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央美术学院,开、竣工时间为2015年3月-2016年4月,工程质量合格,陈首君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但实际上,该项目整个雕塑工程的全部制作安装工作由童圣朝负责;6陈伟东与童圣朝的QQ邮箱往来邮件显示:2016年7月19日,陈伟东向童圣朝发送主题为“中航紫金广场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招标文件及图纸”的邮件;2016年8月19日,陈伟东向童圣朝发送《中航紫金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项目盈利分配为,扣除所有项目费用所得盈利部分按照陈伟东55%,童圣朝45%分红,双方共同承担合同期内施工垫资费用的一半;项目制作过程管理分配:陈伟东主要负责与甲方对接、配合甲方验收,整理验收资料,跟进项目制作进度等,童圣朝主要负责整体雕塑的施工制作等;2016年8月22日,陈伟东向童圣朝转发主题为“01、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工程合同”邮件,附件还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工程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环岛路广场雕塑及B塔玫瑰墙技术标准”。本院认为,三岸公司确认两份《合作协议书》上加盖的三岸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其主张印章系圣雕公司在三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加盖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系争两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以三岸公司名义参与案涉项目的招标,圣雕公司提供雕塑案例参与投标,如项目以三岸公司名义中标后,三岸公司承诺给圣雕公司30万元,并将所中项目的全部雕塑作品交付圣雕公司加工制作,三岸公司不得干涉,等等。上述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三岸公司主张系争两份《合作协议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的两份《合作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厦门三岸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厦门圣雕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福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