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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关夏威与李佳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夏威,李佳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34号原告:关夏威,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李佳斌,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关夏威诉被告李佳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关夏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夏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夏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夏威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