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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子铭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铭,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郭子铭被执行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子铭与被执行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全部款项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6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