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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角巴姐、彭××、尕××与被告利秀加、俄保、占官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角巴姐,彭××,尕××,利秀加,俄保,占官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65号原告角巴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原告彭××,女,2006年2月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法定代理人角巴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原告尕××,男,2011年5月3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法定代理人角巴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被告利秀加,男,1956年6月2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被告俄保,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被告占官加,男,1978年4月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角巴姐、彭××、尕××与被告利秀加、俄保、占官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角巴姐负担。审 判 长 宋积珠审 判 员 李守花人民陪审员 娘   格   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完   玛   卡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