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2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戴建强、王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强,王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2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建强,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王从明,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戴建强与被执行人王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98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从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32005.3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从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67877.7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