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甄德荣与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德荣,郭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298号原告:甄德荣,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汾阳市人。被告:郭建军,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汾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德荣与被告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甄德荣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山人民陪审员 李 权人民陪审员 吕建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仙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