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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任婷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4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婷,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西铁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婷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婷及其辩护人王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任婷在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小区等地,以能帮助被害人杨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共计336000元。被告人任婷于2017年1月16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耿某、安稳、王利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对私活期明细,110接处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任婷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任婷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任婷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婷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婷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婷退还人民币三十三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威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隗合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