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49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与樊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樊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149号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路东、苏州路南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2517167。法定代表人:霍微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云根,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云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樊云根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6%的年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整,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并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在2016年10月23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回应。被告樊云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樊云根向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于2016年10月23日前归还。特立此据”,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即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云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樊云根以借条的形式明确了借款的事实、借款的金额及还款的时间,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云根归还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6%的年利率,从2016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樊云根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按照负担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人民陪审员 苏云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思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