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978号原告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刘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刘某。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