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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邵振京、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振京,孙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振京,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平,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凯,洛阳市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邵振京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邵振京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但收件人签名处所签姓名为梁晓燕,邵振京称不认识梁晓燕为何人。因该地址与邵振京自己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不一致,对梁晓燕为何人未予说明,不能认定原审法院已经向邵振京送达了应诉手续,损害了上诉人的答辩权,依法应当对送达程序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邵振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