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楠与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楠,李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262号原告:邓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天。被告:李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峰,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楠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邓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原告邓楠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