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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楠与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楠,李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262号原告:邓楠。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天。被告:李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峰,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楠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邓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楠撤诉。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计10320元,由原告邓楠负担。审判员  刘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