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万方元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万方元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负责人:张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觐忠、马欣,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方元,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万方元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称,被告万方元已还清了欠款,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