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338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桂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338号申请人: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世军,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桂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陈尹健。委托代理人:陈尹诗。申请人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桂福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1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富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一、裁决书确认广富公司对陈桂福实行时间固定、工资固定的双固定的用工模式,并向陈桂福支付了加班费,但同时又认为广富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不足额支付,故裁决广富公司支付陈桂福加班工资差额20212.5元,显然是错误的。1、广富公司与陈桂福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入职须知与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月薪工资2787.60元已包含节假日加班费及其他加班费用。此合同为陈桂福自愿签订,对此陈桂福从未提出异议。2、广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了陈桂福的全部工资报酬,其中就包含了陈桂福的加班费。3、考虑到陈桂福是1957年出生的,年纪比较大了,为了照顾陈桂福,所以广富公司给陈桂福安排的岗位是保安,其实就是门卫工作,每天坐在值班室里值班,没有什么劳动强度,鉴于劳动合同期限比较短,为方便双方,所以对陈桂福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4、裁决书确认广富公司每月向陈桂福支付工资2787.60元,其中包含了工资、加班费、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平均额和高温费,如扣除南沙区的最低工资等,广富公司每月支付陈桂福的加班费为684.69元,但仍不足额支付陈桂福的加班工资。对此,广富公司认为,即使扣除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平均额和每月高温补贴,按照裁决书确认的广富公司实际每月向陈桂福支付工资2579.69元(含加班工资),这已经远远高于南沙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如考虑到陈桂福的工作性质,并根据广州市之前关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司法判例,广富公司应无需再向陈桂福支付不足加班工资。5、仲裁调解时,陈桂福表示,其实他对加班费没有意见,陈桂福只是想通过仲裁确认一下陈桂福的工作年限而已,可见,本来陈桂福就对加班费没有什么意见,仲裁的裁决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矛盾。二、广富公司认为仲裁员与陈桂福认识,故应撤销本裁决。陈桂福申请仲裁时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费证据中,加班费金额均为每月1807.68元,合计21692.16元。但在2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在仲裁庭固定了双方交换的证据后,陈桂福又当庭提出了高达29000多元的加班费仲裁请求,此时仲裁员竟当着所有人的面对陈桂福说“前两天我已经跟你们说好了,你们怎么又变了。”广富公司的代理人和旁听的员工对此表示惊讶,广富公司认为仲裁员与陈桂福是认识的。仲裁员与陈桂福认识,应主动申请回避,该仲裁员不仅未主动申请回避,还继续参与本案的仲裁,且仲裁结果显然对广富公司不利,对此,广富公司不得不质疑仲裁的公正性。综上所述,广富公司认为该裁决书根本没有考虑到基层企业的用工实际,也没有考虑到之前的司法判例,且该裁决明显欠缺公正性,另仲裁员应主动回避亦未回避,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该裁决书。被申请人陈桂福答辩称:我方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广富公司的意见。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我方在仲裁是想申请两年的加班费,但仲裁员告知我只能申请一年的加班费,但经我查询实际上是可以申请五年的加班费。陈桂福另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该《答辩状》内容如下:一、双固定用工模式:“双固定工资模式”是指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给予的工资是固定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用,但同时规定,“给予的工资不能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资总额,否则单位需要补差。”因广富公司对加班费部分没有足额支付,故我要求广富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是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事实的。根据附件一:加班工资表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1、关于广富公司主张“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附件中的《员工入职须知与双方协议》是定明2787.6元/月(包括了南沙最低基本工资、社保费用单位部份、高温费、节假日加班费用及其他加班费、第13个月工资)”的问题,我认为,我出身于农民、年纪大、无学历、老实简单、不识法。而公司就利用员工法律意识薄弱走法律空子签下此不平等协议,误导员工让员工误以为此协议有效、合法,故我一直未提出异议。但最后我发现公司此举已违反《劳动法》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直接损害了我的自身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提出追讨要求。2、关于广富公司主张“广富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了陈桂福的全部工资报酬,其中就包含了陈桂福的加班费”的问题,我认为,我实行上班4天休息1天,每天12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加班费远远超过广富公司实际支付的加班费,所以此协议已违反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足额支付加班费,故不能成为广富公司拒绝我取得合法所得的依据,我有权追回相应加班费。3、关于广富公司主张“考虑到陈桂福是1957年出生的,年纪比较大,为了照顾陈桂福,所以广富公司给陈桂福安排的岗位是保安,其实就是门卫工作,每天坐在值班室里值班。没什么劳动强度鉴于劳动合同期限比较短,为方便双方,所以对陈桂福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问题,我认为,(1)合同内签订的岗位是保安,这点已无需争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用工是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公司不得对任何岗位作出歧视或区别性对待,更不能以此为借口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及加班费。(2)我己在广富公司工作了6年,合同一年一签,按劳动法解释我已是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广富公司以一年一签的方法签订合同已不合理。(3)广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定明我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广富公司却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签发的批文,而因其采用了工作时间和工资固定的用工情况,才被仲裁庭判定为双固定用工模式。此举可表明广富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欺诈与不诚信行为,目的是以不法掩盖合法,利用员工的不识法蒙骗员工损害员工合法权益。4、关于广富公司主张“裁决书确认广富公司每月向陈桂福支付工资2787.6元,其中包含了工资、加班费、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平均额和高温费,如扣除南沙区的最低工资等,广富公司每月支付给陈桂福的加班费为684.69元,但仍不足额支付陈桂福的加班工资。广富公司不服,表明此己远高于南沙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我认为,双固定用工模式是指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给予的工资是固定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用,但同时规定,“给予的工资不能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资总额,否则单位需要补差。”但广富公司却没有按此标准对加班工时的工资进行折算,故我有权索讨该工资差额。5、关于广富公司主张“仲裁调解时,陈桂福表示,其实他对加班费没意见,他只是想通过仲裁确认一下陈桂福的工作年限而已,可见本来陈桂福就对加班费没有什么意见,仲裁裁决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矛盾。”的问题,此为广富公司无中生有的说法。在最初的仲裁申请上,我的仲裁事项有:(1)确认双方自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和自2014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广富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第十三个月工资。(3)要求广富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在此点上,我原意是需仲裁裁决支付2015年1月1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的,但被仲裁庭告知,不能仲裁2年只能仲裁1年,所以才申请仲裁了一年的加班费。由以上可见,我对加班费早有异议,与广富公司所说的完全背道而驰,可见广富公司的诚信存在很大问题。二、就广富公司认为仲裁员与我认识,要求撤销裁决的问题。我认为,(1)加班费金额的追讨由我提出,我委托我的子女作代理人,但我的代理人也不是算薪专员,难免会在计算方法或金额上有偏差,而最终仲裁委也没有采纳我提出的金额。(2)广富公司称“仲裁员竟当着所有人的面对陈桂福说:前两天跟你说好,怎么又变”认定仲裁员与我认识此事纯属虚构,如有疑问可提请纪委介入,以确认事实。由上所知,我的一切行为合理合法,广富公司不能因支付了部分加班费而利用我法律意识低、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等为由拒绝支付我的合法工资。恳请法院公正判决。本院审理期间,广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穗南劳某案[2017]170号仲裁裁决书;2、2016《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及附件《员工入职须知与双方协议》;3、陈桂福立案时提出的加班费证据;4、陈桂福庭审期间提出的加班费证据。广富公司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解释:上述四份证据我方在仲裁时已经提交过。但对证据3、4需作如下说明:陈桂福在仲裁时申请的是两年的加班费,但在仲裁开庭时经仲裁员提示进行了变更,只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费。本院审理期间,陈桂福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广富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其中证据1为仲裁裁决书,证据2、3、4在仲裁期间均已提交,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本院审理期间新发现的证据,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不再进行质证。关于广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经本院审查,广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南劳人仲案[2017]17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