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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孙嘉荣与陆健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荣,陆健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91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嘉荣,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陆健恒,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孙嘉荣与被告陆健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6民初17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共有房地产一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车马巷27号之一(产权证号:06××57),上述房地产已另案首位查封,案号(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47号,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期限届满,被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待首封案件对上述房地产处理完毕本案将参与分配;向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经本院执行人员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9785元(含执行费7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另案首位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