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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51号原告吴某,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章某,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吴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以顾及子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何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