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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科诺与高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诺,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842号原告:陈科诺,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玲,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科诺与被告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玲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