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国才诉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才,徐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5328号原告:黄国才。被告:徐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才诉被告徐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国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满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