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腾云再生棉加工厂与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腾云再生棉加工厂,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4行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腾云再生棉加工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沙湖村五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BJD54H。法定代表人熊小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连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斌,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华贵,男,1979年10月12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普格县,现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李祥荣,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常州市金坛腾云再生棉加工厂(以下简称腾云再生棉厂)诉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被上诉人李华贵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华贵于2014年2月到腾云再生棉厂工作,工种操作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3月23日,李华贵在工作过程中,操作轧棉机时,右手不慎被轧棉机轧伤,当天去金坛区中医医院治疗,后转中国人民解决军第一零二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2-5指毁损伤。2016年4月27日,腾云再生棉厂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考勤统计表、��诊病历等材料,区人社局当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坛人社工认字[2016]第049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16年3月23日李华贵在工作过程中,操作轧棉机时,右手不慎被轧棉机轧伤,李华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腾云再生棉厂向区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明确陈述李华贵在工作期间将棉花用手往机器里推时不慎被机器轧伤,该陈述与医院门诊病历、李华贵、许炳华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审法院调取的公安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华贵受伤系���工作而引起,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即使存在一定过失,不影响因果关系成立。李华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送达等相关环节,程序合法。腾云再生棉厂认为李华贵擅离岗位,走到并不属于其操作的范围,且不顾其他同事反复劝告,强行将其手伸进机器中,导致其手部受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腾云再生棉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腾云再生棉厂负担。上诉人腾云再生棉厂上诉称,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中,证���1只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证据2只能证明李华贵受伤,证据3是非法证据,证据4属于程序性证据且与事实不符,区人社局调取上述证据时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证据5没有送达给上诉人,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的认定工伤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区人社局、李华贵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已经质证。经审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区人社局收到申请人为腾云再生棉厂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门诊病例及出院小结、考勤统计表、X线诊断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显示,受伤害职工为李华贵,工作单位为腾云再生棉厂,工作岗位为轧棉花。同日,区人社局受理了��伤认定申请。2016年6月2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李华贵进行了调查,李华贵称:其于2014年2月份到单位工作,于2016年3月23日受伤;事发当日早上5点钟其去上班,5点30分左右在操作轧棉机过程中右手不慎被轧棉机轧伤,同组工友洪文棒在场,上班工人都知道此事;受伤后,老板娘开车、老板岳父许炳华陪同先送金坛区中医医院就诊,简单包扎处理后送常州第一零二医院住院治疗,单位支付了药费。同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许炳华进行了调查,许炳华称:腾云再生棉厂是其女婿熊小军办的,李华贵是2014年来单位的,从事打包兼轧棉工作,事发当日5点多在操作轧棉机工作过程中右手不慎被轧棉机扎伤,受伤后其女儿许永霞开车、其陪同送李华贵先到金坛区中医医院、后到常州第一零二医院住院治疗的,单位支付了药费,李华贵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原因受伤的。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2016年3月23日,李华贵在工作过程中,操作轧棉机时,右手不慎被轧棉机扎伤。当天先去金坛区中医医院,后转常州第一零二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2-5指毁损伤”这一事实,区人社局据此认为李华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坛人社工认字[2016]第0497号认定工伤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腾云再生棉厂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岗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9月4日对工友陈明坤进行了询问,陈明坤称:事发当时轧棉机突发故障,传送布料的管子发生堵塞,其叫李华贵把堵塞的地方通一通并再三叮嘱要先把轧棉机停下来,之后就去打包棉花,1、2分钟后听到李华贵喊叫,赶过去时发现李华贵右手中间三个手指��被轧棉机的齿轮轧掉了,李华贵没有把机器停下来,其不清楚李华贵为何把手伸到距离管子1米左右的齿轮那边去的。同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岗派出所民警对工友游先贵进行了询问,游先贵称:事发时其不在李华贵旁边,其搬布料时突然听到李华贵喊叫,赶过去时发现李华贵右手中间三个手指头被轧棉机的齿轮轧断了,其不清楚李华贵受伤的原因。2016年9月5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岗派出所民警对李华贵进行了询问,李华贵称:其在车间什么活都干,事发当时在捧布料,轧棉机传送布料的管子发生堵塞,系常见故障,以前出故障时其经常用手通的,其用手通时不小心右手被管子带到旁边的齿轮里去,右手三个手指头瞬间被轧断。本院认为,根据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收集的门诊病例及出院小结、考勤统计表、X线诊断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结合其对李华贵、许炳华所作的调查笔录,区人社局认定“2016年3月23日,李华贵在工作过程中,操作轧棉机时,右手不慎被轧棉机扎伤。当天先去金坛区中医医院,后转常州第一零二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2-5指毁损伤”这一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区人社局据此认定李华贵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金坛腾云再生棉加工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正才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李连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