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阳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张晓东,郑阳飞,吕波霞,董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浦口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执行人: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黄泽镇前良村新黄路82号。法定代表人:吕波霞。被执行人: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经济开发区浦东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郑阳飞,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吕波霞,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董小宽,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张晓东、郑阳飞、吕波霞、董小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吕波霞、董小宽、郑阳飞的银行帐号(帐号内无大额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东、郑阳飞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官河南路88-2号(第三层)(另行设定抵押另案处置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黄泽镇前良村新黄路82号房产(另行设定抵押),目前该公司正在破产审理中。现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