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650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6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338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56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谢雅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茂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