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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立君与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君,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10号原告:孙立君,男,汉族,住吉林省江源区。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卢兴赞,系经理。原告孙立君与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孙立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由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煜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