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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力军申请房永波、房继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军,房永波,房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力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房永波,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房继财,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力军与被执行人房永波、房继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