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业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业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84号罪犯张业华,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二十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的(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业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3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省级监狱积极分子2次,并能积极执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张业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业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