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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3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义岭、白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岭,白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义岭,男,1952年出生,住陵城区。被执行人白金柱,男,1971年出生,回族,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岭与被执行人白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403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