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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刘新建与王若飞、保定双馨道路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建,王若飞,保定双馨道路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669号原告刘新建,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王若飞,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被告保定双馨道路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中华街南侧。负责人,杨俊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负责人,李继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建与被告王若飞、保定双馨道路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建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