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被申请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行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64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