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国伟、平度市南村镇后河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伟,平度市南村镇后河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伟,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南村镇后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后河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杰,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伟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南村镇后河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伟于2017年3月20日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73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