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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定忠与陈建水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忠,陈建水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641号原告:王定忠,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耀,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水,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王定忠与被告陈建水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定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定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忠撤诉。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计4940元,由原告王定忠负担。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忻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