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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永海与王广伟、沙秀英、万中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海,王广伟,沙秀英,万中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7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海,男,1963年2月2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广伟,男,1966年6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沙秀英,女,1965年5月2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万中城,男,1966年11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魏永海与被执行人王广伟、沙秀英、万中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