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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24号原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董立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滨,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81段。法定代表人:XX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84元,减半收取为718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心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