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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敏、李厚东等与刘宏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李厚东,李厚娟,刘宏林,铜陵市先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428号原告:刘敏,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李厚东,男,199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李厚娟,女,199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刘宏林,男,198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铜陵市先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朱兴林。被告:铜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富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克水。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雄路西门面房61号。负责人:周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李厚东、李厚娟与被告刘宏林、铜陵市先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李厚东、李厚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李厚东、李厚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李厚东、李厚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3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原告刘敏、李厚东、李厚娟负担。审判员  周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