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蒙太华与织金县平安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太华,织金县平安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童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80号之一原告:蒙太华,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织金县,现住清镇市,联系。被告:织金县平安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双堰街道办鱼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22448836。法定代表人:向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原城关镇)西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155703788。负责人:王文康,该公司经理。被告:童大军,男,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织金县,联系。原告蒙太华与被告织金县平安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童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蒙太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太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计2,568元,由原告蒙太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罡审 判 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