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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春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162号被拘留、罚款人:刘春立,男,汉族,1962年2月2日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水淆村12组.在执行任海星申请执行刘春立、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立拒不履行(2012)陕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春立拘留十五日,对刘春立罚款3000元。限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