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齐跃龙与冯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跃龙,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齐跃龙,男。被执行人:冯向阳,男。申请执行人齐跃龙与被执行人冯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被告冯向阳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齐跃龙葵花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元。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化肥顶本案全部执行款。现申请人收到化肥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可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