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陈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陈冲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060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表人:谢军,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该院员工。被告:陈冲,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陈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水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敢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称:被告陈冲因伤于2016年12月16日入原告心胸外科住院治疗,被原告诊断为:右侧1-9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右锁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原告医治治愈于2017年1月25日欠费出院,被告陈冲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25日在本院共用医疗费67880.1元,已收押金550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12880.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陈冲偿还欠原告的医疗费1288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冲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陈冲因伤后到原告处住院治疗,直至2017年1月25日,共住院39天。被告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67880.1元,已缴交押金55000元,现尚欠医疗费12880.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被告没有到庭抗辩。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欠费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结合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经综合分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陈冲因伤到原告处诊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被���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被告陈冲尚欠原告医疗费用12880.1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阳江市人民医院病人费用明细、欠费通知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到庭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2880.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冲欠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12880.1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元,由被告陈���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