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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玲霞、应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玲霞,应国富,林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金玲霞,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应国富,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文辉,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金玲霞与应国富、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文辉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文辉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商华居振兴大厦A幢的房屋【产权证号:城区024753】,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