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4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坤生、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坤生,徐勇,张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坤生被执行人:徐勇、张美琴本院在执行(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徐勇、张美琴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兰韵苑3号303室房屋,现已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勇���张美琴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兰韵苑3号303室房屋的查封及全部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洪锋周权富周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