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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坤生、徐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坤生,徐勇,张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坤生被执行人:徐勇、张美琴本院在执行(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徐勇、张美琴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兰韵苑3号303室房屋,现已处置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勇���张美琴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兰韵苑3号303室房屋的查封及全部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益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洪锋周权富周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