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柯贤林与海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林,海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710-1号原告:柯贤林,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子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海铖,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林与被告海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贤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海铖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区房屋一套(保全价值为337440元)。原告柯贤林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柯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备案登记在被告海铖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莉人民陪审员李玉香人民陪审员阮英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曹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