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南京派森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派森工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24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南京派森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8号。吴江薇妮丝纺织有限公司与南京派森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84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交纳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南京派森工艺服饰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1民终847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