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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成福与马福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富,马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4号申请执行人:马成富,男,1953年10月8日生,住宜良县。被申请执行人:马福明,男,住宜良县。关于申请人马成富与被执行人马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成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被执行人马福明支付损失费54536.48元、案件受理费638元、申请执行费728元,共计55902.5元,在执行过程中,马福明于2017年4月21日将执行款55902.5元交至法院账户,并于2017年4月24日被申请人马成富领取,全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云012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毛伟春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