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焕、淮北九龙医院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淮北九龙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陈焕,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九龙医院,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郑紫兴,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陈焕与淮北九龙医院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第2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