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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焕、淮北九龙医院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焕,淮北九龙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陈焕,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九龙医院,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郑紫兴,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陈焕与淮北九龙医院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淮劳人仲案字第25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