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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聚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聚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聚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涛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聚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聚丰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考鑫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风 百度搜索“”